?通訊員 劉睿 報道:近日,房縣人民法院執行一起返還原物案件時,遭到案外人周小虎(化名)阻攔。周小虎稱自己“一時腦熱”才駕車阻攔法院執行,從“硬核”妨礙執行,到轉變態度配合執行工作,周小虎到底經歷了什么,案件是否得到解決,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一探究竟。

事件初緣由
2020年8月,鄒武在房縣城關鎮經營二手租車行期間租賃給周祿一輛車牌號為鄂C****0號的大眾途觀車并簽訂租車合同。合同約定:如乙方(周祿)需更換駕駛員,必須經甲方(鄒武)同意后將新駕駛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駕駛證復印件交給甲方。經查,周祿租賃車輛期間將車輛交由田超使用,后因田超與周小虎之間存在債務糾紛,該租賃車輛被案外人周小虎實際控制。2021年2月起,車行經營者鄒武未能按時收到部分租金,2021?年?6?月28日,鄒武用微信及短信向周祿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由于索要車輛無果,鄒武起訴周祿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車輛。經一、二審,兩審法院均支持了鄒武解除合同、返還車輛的訴請。
執行起波瀾
兩審判決生效后,周祿未在判決文書規定的時間內返還車輛,鄒武遂申請強制執行,周祿成為案件被執行人。但這臺涉案車輛,卻不在被執行人周祿處,而是停泊在案外人周小虎居住的小區內。

2022年4月11日下午,法院執行干警來到周小虎家中向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后說明來意:
“你是說田超欠你錢,然后你扣了他開的車對吧。”
“但這輛車是周祿從租車行里租來給田超開的,車并不是田超的,是租車行的,你是知道這個事的。現在車要返還給原主,請你配合執行。”
“你無權私扣他人車輛。但你有權起訴田超,向他主張債權。”
正當案件承辦干警耐心向周小虎解釋法律關系時,周小虎妻子脫口而出一句:“我管什么周啊鄒啊的,這個車是計莉開來停在這里的,你們要是弄走了,我們怎么給人交代。”話音一落,干警們面面相覷,計莉是誰,這個名字在案件審理時從未出現。承辦干警正欲詢問詳情,周小虎突然離開屋內,其妻和干警們也走出房屋,來到涉案車輛停泊處。此時,周小虎已發動一輛黑色越野車快速且目標明確地開向涉案車輛停泊位置,并憑借越野車體較大的優勢將涉案車輛卡在小區道路內側,借一前一后的車輛三面將涉案車輛包圍,妨礙執行意圖非常明顯。

案件速執結
雖事發突然,但秉持科學執行、文明執法理念,干警們先迅速將周小虎帶離現場,再勸告其妻配合將該越野車開離。執行干警告知二人:周小虎藐視司法,阻礙執行,本次執行有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證據確鑿,如不悔改,繼續實施妨礙行為將涉嫌違法犯罪。在周小虎被帶回法院途中,協助執行的法警仍堅持耐心勸說,司法震懾、釋法明理“雙管齊下”,周小虎也立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在警車上就向干警們表示:“剛是我不該(對),一時腦熱把事情搞復雜了。急匆匆穿著睡衣就跑出來,也沒帶手機,麻煩借個手機我給媳婦打電話讓她配合你們”。
此時,周小虎妻子也已主動配合將越野車挪走,案件承辦干警通過她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到了計莉,計莉在電話中告訴執行干警:田超找周小虎借錢,她是擔保人。后來田借錢不還,周小虎看見田超開著這個車就把車扣下了。“當時沒人開,周小虎讓我開,鎖車之類的都是他鎖的。車鑰匙是他放在我家里的,車鑰匙在我這里。”計莉表示自己愿意配合法院做筆錄并交出車鑰匙,但當下鑰匙不在身邊,最快可在次日交至法院。為避免不確定情況發生,干警們安排叉車、拖車將涉案車輛運回法院。次日,計莉趕到法院交還車鑰匙,同日,申請人鄒武順利領走該標的車輛,至此,該案執結。(文中涉案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有話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也就是說,不只有被執行人會被追究拒執罪,只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比如本案當中的周小虎,雖為案外人,但其負有配合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協助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完全有面臨被追究拒執罪的可能。
結合本案,周小虎稱其一時沖動,但他的實際行為已經妨礙了執行工作正常進行。但周小虎被帶離執行現場后及時醒悟,當即表示認識到了自身錯誤,在之后的過程中,態度端正良好。遵循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法院對其進行訓誡后,未在本案中追究其責任。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憲法和法律實施的具體體現,需要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自覺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有不同意見,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在此,誠懇呼吁社會公眾,正確看待執行、理智配合執行,切勿因沖動阻擾執法,就算是案外人,也不能恣意妨礙司法工作,“任性妄為”只會給自己招來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