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營造良好道路通行秩序,持續優化全縣營商環境,房縣公安交警大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房縣道路交通實際,決定從3月20日起,在全縣范圍內對13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實行首次違法不予處罰措施,現將13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明確如下:
1、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2、未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3、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4、機動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5、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
6、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7、機動車違反警告標志指示的;
8、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
9、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號牌損壞、殘缺或號牌老化、褪色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號牌識認的;
10、未按規定粘帖有效臨時行駛車號牌的;
11、使用的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邊緣不足5mm且影響號牌識認的;
12、機動車已安裝號牌但未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
13、外地駕駛人因不熟悉道路,違反載貨汽車禁令標志指示通行的,經交通警察當場指出后立即終止違法行為的。
上述13種交通違法行為,從2021年3月20日以后首次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于首次違反的,給予批評教育后不予處罰,不屬于首次違反的,依法給予處罰。
房縣公安局
2021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