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產生的一般程序是:單位年初經自查認為符合條件后向所在地(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申報,由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匯總并簽署意見報縣(市、區)文明辦,由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檢查、考核、合格者,報縣(市、區)黨委、政府審批、命名。
二、市、省、國家級文明單位的產生,一般實行“升級制”。市級文明單位,分市級文明單位和市級最佳文明單位兩個檔次。市級文明單位從縣(市、區)最佳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中產生,市級最佳文明單位從市級文明單位中產生。省級文明單位從市級最佳文明單位和兩屆以上市級文明單位中產生。國家級文明單位從省級最佳文明單位和兩屆以上省級文明單位中產生。對創建活動成效特別顯著的單位,經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可以破格申報。
文明單位的升級,由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報經同級黨委、政府審批同意后,向上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上一級精神文明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同級黨委、政府審批命名。
三、市、縣(市、區)直屬機關,分別向市縣(市、區)直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申請參加文明單位考評,經該委員會推薦,由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同級黨委、政府審批、命名。
四、市級文明單位實行兩年一屆制,不搞終身制。各縣(市、區)文明單位的考評屆期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