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大對各級黨員干部的監督力度,調動社會公眾參與作風建設活動的積極性,根據《信訪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于用對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縣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有獎舉報,是指署實名以來信、來訪、來電、電子郵件等途徑進行的舉報。有重要線索的,舉報人可直接約見縣紀委監察局領導,當面進行舉報。來信地址:房縣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舉報電話:3250847、3230975、3250845;網絡舉報投訴:清風房陵網(www.qffl.gov.cn)。
舉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被舉報單位名稱、被舉報人情況、基本違紀違規事實及有關證據材料,聯名舉報的應署明主要聯系人。通過來信、來訪、來電、電子郵件等形式以外的舉報,不予獎勵。
縣新聞記者采拍到的線索,縣電視、報紙、網絡曝光欄目采用的,一經查實,受到處理的,按有關規定給新聞讀者予以獎勵。
第四條 有獎舉報所反映的問題應屬于“四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范圍,具體包括: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公款大吃大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工作日午餐飲酒、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及私設“小金庫”、濫發津貼補貼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問題;涉及民生的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違規違紀問題,亂收費、亂罰款等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私自招聘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招聘中違規違紀行為等。
第五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根據被舉報人受到問責處理的不同程度,按照《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十紀發[2005]2號)的規定予以100--2000元獎勵。同時,通知舉報人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領取資金。
第六條 有獎舉報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2、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
3、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七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定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