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縣網訊 通訊員 魏世銀 報道: 不論何時何地,房縣公安局民警開警車不接受報警求助,或者出警不駕駛警車等不規范行為都將受到紀律追究。這是前不久縣公安局出臺的規定。
“駕乘警車民警要主動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隨時隨地接受、處置群眾報警求助。”這是房縣公安局出臺的《駕乘警車公安民警制止違法犯罪、接受群眾報警求助暫行規定》十四條中明確要求的。
“駕駛警車不接受報警求助是嚴重的不作為行為,社會反映大,影響警民關系。民警出警不按要求著裝、攜帶裝備,既影響形象,也對執勤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潛在的威脅。”房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長柯正洪對出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這樣解釋的。
該局在規定中明確要求,不論何時何地,民警駕駛警車上路就要承擔執行治安、交通巡邏任務,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和求助,及時發現、有效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并先期開展處置工作。同時,明確了刑事、治安、交通事故、治安災害事故及求助警情的先期處置程序,對及時開展保護現場,抓捕、看管和監視犯罪嫌疑人、救助受傷人員,開展現場調查或記錄目擊證人聯系方式,保全證據等作了詳細要求。
“這個規定非常好,它看似嚴厲,其實更溫馨,是對我們基層民警最好的保護。”余禮超是青峰派出所所長,對此深有體會。
該局要求,駕乘警車必須要按規定攜帶警棍、手銬、催淚噴射器等單警裝備,提高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和處置各類警情的能力。同時,要求單位要嚴格警車管理,實行定期強制維護保養,以確保車況、裝備良好。組織民警經常性開展警情處置、警械使用等警務技能訓練,提高民警警務技能。
為確保十四條規定落到實處,房縣公安局加大現場警務督察力度,并向社會公布規定的相關內容及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主動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處置群眾報警求助事跡突出的民警,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群眾報警求助不停車、不受理、不處置以及駕車不著警服等問題,將視情節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理,并追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通聯:房縣公安局外宣辦 電話:18986908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