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縣各企業單位、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為進一步落實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文件要求,現將企業補繳階段性緩繳期間的社保費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已辦理過緩繳單位社保費的企業,在緩繳社保費政策到期(單位緩繳社保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保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已享受緩繳政策的企業在緩繳到期后,可在湖北省政務服務網或前往參保地社保經辦大廳,申請辦理補繳緩繳的社保費業務。一是對于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援企穩崗促就業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22〕21號)文件申請緩繳2022年二季度社保費的特困行業企業,在按月申報繳費后,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的[單位社會保險費應繳認定單及退費單據開具]事項,在[歷史欠費]中勾選險種(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和緩繳的費款所屬期,社保經辦機構在處理后,即可實現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保費。二是對于按照《省人社廳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22〕30號)文件要求申請緩繳社保費的企業,在緩繳期滿后,可前往參保地社保經辦大廳,臨柜申請辦理補繳緩繳的社保費業務,即可實現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保費。
3、關于補繳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系統提示。目前湖北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已在網申端設置了“點對點”提示,對已辦理過緩繳的企業,在2022年12月-2023年12月期間,每月對應推送補繳緩繳社保費費款的提示內容1次。提示內容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文件,在2023年底前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或工傷保險費。
4、社保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查詢和出具繳費證明時,緩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
沒有特殊政策情況下,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應當在當期繳費,比如:2023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應當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間繳納,如果未在這段時間內繳納,將無法進行補繳,依此類推。
關于房縣企業單位社保繳納、緩繳政策及靈活就業養老保險繳費,在此,溫馨提示請各企業單位、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知悉并相互轉告。
咨詢電話: 0719-3233816。
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