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房縣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辦法》正式出臺。《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分別從文旅品牌創建、旅行社團隊引流、節會活動舉辦、文旅企業進規納限、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進行獎勵,最高可獎補100萬元,包含十二條內容。《獎勵辦法》的出臺,將有效激活房縣文化旅游市場,調動文化旅游產業主體積極性,推動房縣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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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縣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為全面加速房縣文化旅游融合發展,支持文化旅游產業市場主體做大做強,推動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
第一條 ?從2022年起,縣財政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編制文化旅游規劃、宣傳推介、引導性建設和獎勵為房縣文化旅游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A級景區、旅游度假區獎勵
當年評定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旅游飯店、農家樂、旅游民宿獎勵
當年評定為五星、四星、三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評定為五星、四星、三星旅游民宿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旅游商品獎勵
對旅游商品研發、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國家、省級旅游商品大賽中榮獲一、二、三等獎的旅游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旅游節會活動獎勵
積極推動發展節會經濟,對縣政府審批同意開展的文旅節會活動費用給予“一事一議”獎補支持。對承辦國家、省、市、縣級重大旅游節會活動的承辦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參加國家、省級、市級展銷活動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旅行社獎勵
對在房縣縣內新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年內招徠游客人數達到0.5萬人次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評定為5A、4A、3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獲得全省“十強”、十堰市“十佳”的旅行社,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旅行社團隊獎勵
(一)對當年組織房縣籍以外游客(18人以上團隊)來房縣旅游,在房縣住宿一晚并游覽兩個以上景點(一個售門票景
點+西關印象)、住宿兩晚并游覽三個以上景點(兩個售門票景點+西關印象)的過境團隊,分別給予10元/人、20元/人的獎勵,依此類推。
(二)對當年定期組織省外游客經十堰機場赴房縣旅游的包機(每周不少于兩個往返航次),且每個包機游客在房縣住宿三晚以上并游覽3A級以上景點3個以上,一次性給予每個包機3萬元獎勵。
(三)對當年組織專列(含旅游大巴車隊)350人以上在房縣過夜并游覽兩個以上景點(一個售門票景點+西關印象)的團隊,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四)對全年招徠組織游客人數達到0.5—1萬人次(包含1萬人次)、1—2萬人次(包含2萬人次)、2—3萬人次(包含3萬人次)、3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其中:招徠游客獎勵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游客必須在房縣住宿一晚并游覽兩個以上景點,包含一個以上售門票景點,分別再給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旅游名鎮(名村、名街)、康養旅游品牌獎勵
當年評定為旅游名鎮、名街、名村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被新命名為國家、省、市康養旅游品牌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文化規上企業營業收入獎勵
對全縣規上文化制造業、文化批零業、文化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增幅達到30%以上,根據增幅排序取前3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新進規文化旅游企業獎勵
對當年新進規文化旅游企業,按每個1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人才隊伍獎勵
對在房縣縣內從事導游工作并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秀導游員稱號的導游,分別給予10000元、8000元、3000元一次性獎勵。對在房縣內從事旅游行業并獲得國家、省、市、縣級文旅部門授予的其他榮譽稱號的人員,分別給予10000元、8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獎勵。對全縣規上文化旅游企業中有突出貢獻的創意、營運、設計、曲藝、廣告、動漫、雕刻等拔尖人才,每年評選3名,給予2萬元/人的一次性獎勵。對文化旅游創意產品開發企業實際運營半年以上,且有成熟產品的,給予自營業之日起兩年內的貸款財政貼息支持。
第十二條 ?附則
(一)獎勵資金由申請獎勵單位填寫《房縣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及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縣文化旅游產
業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縣財政局核撥。
(二)凡享受上述獎勵的單位,必須做到本年度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財務制度健全、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要追繳全部獎勵,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過去出臺的獎勵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