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縣網訊 通訊員賈海燕 馮妍妍 報道:11日,筆者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從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我縣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525元/月/人,上調了105元。
據悉,此次失業保險金上調是按現行最低工資標準750元的70%執行,計每人每月525元。根據有關規定,只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且已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方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其中累計參保繳費滿1年不足2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3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3年的為6個月,以此類推,失業金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2年時間。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