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準”規定是: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利就爭、無利則推、當面一套、背后一套;不準以任何理由對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事項講價錢、拖時間、打折扣;不準公車私駕、不假而別、擅自脫崗;不準縣直單位之間接受公款宴請、鄉鎮進城用公款宴請;不準工作日午餐飲酒;不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和用公款游山玩水及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違反規定隨意調人、借人及聘請臨時人員;不準干部調離后帶走原單位公共財產和工作人員;不準隨意向企業攤派、收費或以任何理由將企業向部門申請的事項拖到第二次辦理;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和刁難管理服務對象。
為確保“十不準”規定落到實處,該縣成立了干部作風建設督察組,采取日常檢查、專項督察和明察暗訪等方式,對違反“十不準”規定的人和事,一經查實,嚴格問責,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直至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