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縣法院將和諧司法理念充分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工作中,強化調解和解功能,引導法官樹立調解和解意識,著力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采取多項措施大力加強調解和解工作,力爭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得益彰。
明確法官責任,調動工作積極性。為了激勵辦案法官多做調解和解工作,縣法院制定并完善了相關的制度規定。一是對各人民法庭、刑事審判庭在每年的目標考核責任書中下達調解、和解結案率任務指標,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率要達到50%,自訴案件和解、撤訴率要達到60%,年終獎懲兌現,超過指標實行獎勵,對完不成指標任務的實行經濟制裁,不予評先;二是將調解和解能力作為評判審判人員業務工作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在評先晉職時充分考慮;三是每年開展“調解能手”評比活動。
注重庭前調和,提高審判效率。縣法院把庭前調解作為必要程序,在開庭審理前召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訴訟參與人進行庭前調解。對于自訴案件,法官會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釋法析理,讓當事人權衡利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通過庭前調解和解,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有效地避免了案件超審限的發生。
強化當庭調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中,縣法院找準雙方爭議焦點,加大法律釋明工作,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知識,減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被告人的仇恨心理,緩解其對立情緒。根據被告人經濟狀況,向被告人家屬及其***人講解法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把賠償款在判決處理前到位作為量刑和實體處理的重要因素,并以此作為適用緩刑和動員自訴人撤訴的重要依據。
創新調和方式,講究審判藝術。縣法院積極采取庭內調解與庭外調和相結合、法官調解與基層組織協助調和相結合、被告人自動履行與法院量刑相結合等多種有效方式。對事實清楚,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開庭前審查訴狀和答辯狀、了解基本案情的情況下,組織當事人庭前進行調解,防止矛盾糾紛升級。對案情比較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庭前調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釋法析理,讓當事人權衡利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
通過以上舉措,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和自訴案件調解、和解率明顯提高。三年來,縣法院共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66件,結案66件,結案率100%;受理自訴案件113件,審結104件,結案率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