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中央紀委對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發出通報,陜西西安市市長董軍等人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董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董軍成為中央八項規定頒布以來第四名受處分的省部級領導干部。
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委不再是僅僅查辦領導干部貪腐案件,而是將關口前移,只要違反黨紀,都要查處。這是我們黨堅持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也是紀委回歸本職、回歸“原教旨”的具體體現。
嚴肅紀律是治本之道,管住紀律才能避免小錯釀大禍
細心的人會發現,前段時間,中央紀委把“案件檢查室”改稱“紀檢監察室”,將“案件線索”規范稱為“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這一變化,意味著什么?一位長期在中央紀委工作的同志告訴記者,名稱改變的背后體現了中央紀委職能的變化。過去,案件檢查室收到舉報領導干部的案件線索,一般只有情節嚴重、夠得上移送司法標準的才會立案調查,那些情節較輕、不夠量刑標準的基本上不予立案;而現在則是有案必查、違紀必究,只要收到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的線索,哪怕僅僅是像董軍違規吃喝這樣以前看來“根本不算啥”的問題,只要一經發現也必須嚴肅執紀。
“過去一提到紀委,好像就是抓貪腐。但如果不注重治本,僅僅是割韭菜式的抓完一茬接一茬,腐敗現象依然得不到有效遏制。”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紀委要真正做到標本兼治、源頭反腐,就必須關口前移、防微杜漸,在領導干部出現苗頭性問題時就介入查處,避免小錯釀成大禍。這其實也體現了對領導干部的愛護。人都是會犯錯的,犯點小錯時紀委及時提醒、警告、處理了,他還敢再冒風險去犯大錯嗎?”
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院副秘書長高波指出,嚴肅紀律是治本之道,決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混同于處理少數有嚴重問題的干部。現在社會上有一種錯誤看法,認為紀委反腐是治標不治本。事實上,沒有離開本的標和離開標的本。因此,作為紀檢機關,一定要恪守本職,一方面通過查辦大案要案減少腐敗存量,另一方面通過“依紀”監督執紀問責、抓早抓小來遏制腐敗增量,這樣做才能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紀檢機關的職責,有效實現標本兼治。
紀委監督的是8600多萬黨員,而不僅是少數領導干部
陳某是華東某縣的一名基層干部,去年因年齡原因退出領導崗位。前不久,他因為在工作時間飲酒被當地紀委給予處分并在媒體上通報批評。“剛開始很想不通,我都不是領導了,喝點酒就要上電視報紙曝光,紀委也太狠了!”可沒過多久,陳某告訴了記者他的思想轉變過程,“后來紀委的同志主動找我談話,告誡我作為一名有著30多年黨齡的黨員,必須以更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頂風違紀,我才慢慢接受了。”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用紀律管住大多數,才叫全面從嚴治黨。作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紀委監督的是8600多萬黨員,而不僅是少數領導干部。如果多數黨員都“脫管”,只有嚴重違紀違法領導干部受到懲處,其結果必然是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導致大多數黨員干部對紀律渾然不覺,根本不把紀律當回事。
高波指出,要管住大多數黨員,而不僅是少數領導干部,在新形勢下對紀委的職責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段時期以來,大家在提到反腐敗時,都把注意力放在權力上,認為腐敗是權力迷失、權力濫用的結果,認為要把權力放在陽光下。但更應注意的是,要把紀律放在陽光下。因為權力從理論上來講是中性的,在黨的領導下,權力只有在離開紀律的約束后才會被濫用。因此,必須把黨的紀律鮮明地亮出來,把執紀監督的程序、方法、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紀律更加有效地對權力進行監督。高波舉例,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巡視工作反饋情況、整改情況等及時向社會公開,信訪全流程的公布都是把紀律放在陽光下的具體體現。
“紀在法前”,防止黨規成為某些人逃避法律懲處的擋箭牌
5月1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陸武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消息。消息稱,陸武成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陸武成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陸武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受訪專家分析,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對中管干部的案件通報內容與原先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著重通報其違反黨紀黨規的內容,關于違法的部分不輕易下結論,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案件辦理上,采取“快移快交”的原則,有利于司法機關更加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偵查審判。這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的法治思維,有效避免了紀委在職能上與司法機關交叉重疊。
早在去年,中央紀委公布一些官員的案情時,頻頻用到“通奸”一詞,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為此,中紀委專門撰文,指出黨紀嚴于國法,黨員違法必先違紀;黨員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眾,不僅要遵守國法,更要遵守黨紀。因此,“紀在法前”就必然是對黨員的要求要比普通群眾更加嚴格。然而,目前不少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存在交叉重復。比如,目前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178條,其中有近70條的內容與《刑法》存在重復,其中有40多條是完全重復的。因此,中央紀委正在加緊修訂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實現黨規黨紀與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其中一個基本準則是,凡是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黨規黨紀就應不再重復。黨規黨紀要體現自己的特點,著重規范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證黨員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優良作風、堅守道德情操。
莊德水指出,過去不少群眾認為紀委是伸張正義的萬能部門,遇到冤屈就去找紀委,紀委承擔了很多不該承擔的責任。紀委回歸本職,就勢必不能包攬一切、跨越法規界限,這就要求紀委對紀律審查工作作出清晰的界定,不該管的一律不管,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問責這三樣主責。他提醒,值得注意的是,應防止黨規代替國法的現象。原先,由于一些黨規與國法有交叉,導致了一些地方出現了以黨內處分代替法律懲處的情況,客觀上造成黨內法規成了某些人逃避法律懲處的擋箭牌。他建議,黨內法規在修訂中應體現“嚴于國法”的要求,使廣大黨員在遵守黨紀黨規時做到心有所懼、行有所矩,切實體現黨內法規的嚴肅性。
《 人民日報 》( 2015年06月09日 17 版)










